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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普法宣传 ​《每日一条》 20240403
来源:   发布于:2024/4/3 13:35:49   点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八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三日内发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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