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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普法宣传 《每日一条》 20240409
来源:   发布于:2024/4/9 9:58:52   点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四)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
  (五)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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