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动态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律所动态
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普法宣传 《每日一条》 20240729
来源:   发布于:2024/7/29 9:24:30   点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百六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
  人民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开庭日期。
律所地址:徐州市云龙区复兴北路金凯隆九楼903、912、913、914、915
律所预约电话:13305212880    0516-83832509
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苏ICP备13054741号
Copyright © 2013-2014 jsdy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徐州金网
今日访问 次 昨日访问 次 本月访问 次 全部访问

在线客服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