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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普法宣传 《每日一条》 20240819
来源:   发布于:2024/8/19 10:15:18   点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百八十二条  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被告;
  (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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