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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普法宣传 《每日一条》 20241101
来源: 发布于:2024/11/1 9:02:51
点击: 次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三百三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基本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
律所地址:徐州市云龙区复兴北路金凯隆九楼903、912、913、914、915
律所预约电话:13305212880 0516-83832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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