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究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学习研究 >> 理论研究
五大部门齐亮剑 非法证据冤假错案靠边站
来源:法制网   发布于:2017/6/29 10:09:30   点击: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7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剑指冤假错案。下面,小编带您去瞧瞧,在复杂如繁的刑事诉讼各个阶段中,各部门在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环节怎样能排除非法证据呢?表着急,容小编喘口气儿,客官您也静下心来慢慢看。

先来给您补补脑,基本规则您要知道。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言词证据实物证据

  最核心的是什么?被告人供述合法性

  什么可以作为证据呢?小编翻箱倒柜的为您找了出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非法证据,究竟要咋排?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收集的供述

   采用威胁方法收集的供述

   采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收集的供述

   确立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

   明确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的排除规则

   明确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

 

  小编煞费苦心,为您搜罗了四大非法证据排除阶段,只为了您能看的舒心看的满意。

一、侦查阶段:排除非法证据,推动完善侦查取证程序。

   讯问地点:拘留、逮捕看守所看守所讯问室

   讯问录音录像制作

     目标: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要求:全程不间断录像,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笔录制作:依法制作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要核对。

   看守所提讯登记和收押体检。

     目的:有效防范刑讯逼供行为。

   侦查阶段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检察院依申请排除,侦查机关依职权排除。

 

  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1.讯问时的告知权。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

  2.检察院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3.对非法证据的处理。人民检察院排除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三、辩护阶段: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解决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难等问题。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

    法律援助律师作用大: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提供线索或材料。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获取有关证据材料的诉讼权利。辩护律师可查阅、摘抄、复制讯问笔录、提讯登记、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等证据材料。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讯问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证据材料。

 

  四、审判阶段:

  1.程序启动。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告知其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2.庭前会议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争议的处理。

     原因: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功能: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控辩双方撤回证据或申请:

    这么办:

     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撤回有关证据,撤回的证据,没有新的理由,不得在庭审中出示。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撤回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撤回申请后,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不得再次对有关证据提出排除申请。

     庭前会议对证据合法性争议的初步处理:

    这么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提供线索或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是否合法未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在法庭审理中进行审查。

  3.庭审阶段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争议的处理。

     原则:先行当庭调查。例外:法庭调查结束前调查。
 
     证据合法性咋证明:公诉人证明证据合法性,可以出示讯问笔录、提讯登记、体检记录、法律文书等证据材料,播放讯问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相关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证据合法性的证明标准:经法庭审理,排除非法证据,不得宣读、质证,不得作为判决的根据。

    法庭裁判方式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

  4.二审阶段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结论的救济程序。控辩双方可以在上诉、抗诉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提出异议,二审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我们的宗旨是:“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

  我们摒弃传统的“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等思想观念。

  我们自严自律,高标准,高要求。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切实保障人权,我们再怎么严格要求自己都不为过!

 

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苏ICP备13054741号
Copyright © 2013-2014 jsdy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徐州金网
今日访问 次 昨日访问 次 本月访问 次 全部访问

在线客服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