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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沉默权”
来源:   发布于:2018/6/12 16:02:03   点击:

 

 
   作者: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张玉龙律师
     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因为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目前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与本案有关的问题。但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供述,根据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人民法院在零口供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与刑事诉讼不同,我国最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当事人陈述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形式之一,在民事诉讼中被淡化了,因为当事人陈述往往带有利益倾向,只说有利于自己的事实,不说不利于自己的事实,甚至为了实现诉讼目标,隐瞒事实或者虚构事实,所以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较低。以其他证据特别是书证、物证来确定案件事实往往更接近客观事实。这也是民事诉讼法确定当事人沉默权的主要依据。可以说,民事诉讼赋予当事人沉默权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
一,可以改变民事案件承办法官高高在上,以大老爷自居的坏风气。
   经常看见一些法官在法庭上威风八面,把当事人当做犯罪嫌疑人看待,居高临下,声色俱厉,左问又问,不问出有利于对方当事人的问题绝不罢休。甚至连部分律师见到这样的法官也是战战兢兢。
二,可以让民事案件法官做好主持人。
这一规定,淡化当事人陈述,赋予沉默权,有利于让法官做好主持人,不多说,不乱说,不偏不倚。
三,可以避免法官通过询问获得有利于另一方的陈述。
   部分法官已经习惯了纠问,有纠问的快感。通过纠问“”查明了事实“”,作出了自认为公正的判决,这种现状应当尽快予以纠正。
四,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
不依赖当事人陈述,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判断,有利于法官居间裁判,实现公平正义,让胜败皆服。
五,有利于当事人养成注意搜集证据的习惯,提高诉讼效率和质量。
    不一味依赖当事人陈述,就需要当事人提供书证,物证等证据,大量的案例出来以后,就会在当事人,代理人中形成共识,在日常生活以及经营交易中形成搜集保管证据的良好风气。
         2018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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