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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普法宣传 《每日一条》 20240515
来源:   发布于:2024/5/15 9:33:59   点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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