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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普法宣传 《每日一条》 20240829
来源:   发布于:2024/8/29 10:37:42   点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百九十条  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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