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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普法宣传 《每日一条》 20240910
来源:   发布于:2024/9/10 9:52:24   点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百九十八条  对第三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二)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三)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对前款规定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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