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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公民个人信息 既害别人也害自己
来源:正义网   发布于:2015/12/8 10:29:14   点击:

 王晓晓

  2015年9月,赵某利用互联网联络需要办理假的证明的客户和可以办理假的证明的人员,欲从中谋取利益。有部分客户要求赵某提供一些办理假的证明需要使用的个人信息,赵某就用家中的电脑在网络上使用QQ聊天平台,多次从昵称为“爱生活”的群主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准备套用这些公民个人信息制贩假的证明。后来,办案人员在赵某所使用的两台电脑主机中,共检查出涉及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公民车辆信息、证件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拥有车辆详细信息等共计7103条,约877MB。

  那么,在赵某尚未制作假的证明贩卖的情况下,其购买公民信息的行为是否违法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指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所谓“窃取”公民个人信息,是指采用自以为不被管理人或者被害人发觉的方法,秘密窃取公民个人信息,既包括盗窃载有公民个人信息的载体,也包括不盗窃载体而仅复制有关信息,如摘抄、摘录、复印、窃录等。所谓“其他方法”,是指除窃取之外的其他能够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方法,如购买、抢劫、抢夺、诈骗、利诱、胁迫等,既包括从合法知悉公民个人信息的有关单位获取,也包括直接从公民个人手中非法获取。其中对于购买往往存在争议。虽然购买本身不具有非法性,但因购买的对象以及目的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性质,比如购买毒品、购买枪就具有非法性。

  对于获取“二手信息”的,有两种情况需要慎重对待:一是合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违反保密义务而非法卖给或转让给他人,购买人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提供人则有可能单独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或者与购买人共同构成共犯。二是行为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转卖或者提供给第三人,如果第三人明知信息是行为人非法获取的信息,仍然从行为人处非法获取,也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是为了保障个人信息不被无限制地转移。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当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时,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在上述案例中,赵某采取购买的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信息数量大,应属于情节严重。近日,检察机关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赵某批准逮捕。

  该案也提醒我们,在当前信息社会背景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现象日益严重。虽然我国刑事立法顺应了惩治犯罪的社会需求,但是仅仅有事后的严惩还远远不够,广大群众应懂得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做到事前预防和保护,以遏制此类违法犯罪事件的频发。

  (作者单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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