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记者 郭宏鹏
法制日报通讯员 傅一波 吴芬
2013年8月31日,吴兵驾车行驶途中与郭俊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郭俊受伤住院及两车受损。经认定,吴兵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郭俊不承担事故责任。同年9月3日至7日,郭俊入院治疗4天,花费治疗费用2288.91元。同年9月23日至11月11日,郭俊因腰椎间盘突出再次入院治疗50天,花费治疗费6803.86元。
今年年中,吴兵诉至法院,要求郭俊返还其垫付的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的费用6803.86元。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郭俊借交通事故治疗腰椎间盘突出而获得的垫付款属于不当得利,应向垫付方吴兵予以全额返还。
法官庭后解释称,吴兵诉请的是郭俊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益,致使其受损的请求,属不当得利的争议。吴兵提出郭俊住院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症与2013年8月31日交通事故无关应当返还其垫付治疗费的主张,郭俊提出住院治疗费用中的跌打损伤药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应该予以核减辩驳意见,经查,郭俊在9月23日的治疗诊断及医嘱均未载明交通事故造成其腰椎受伤,也无证据证实其治疗的腰椎间盘突出症与本案交通事故有关。
因此,吴兵垫付的治疗费系郭俊的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本院对吴兵该项主张予以支持,对郭俊的辩驳意见不予采纳。据此,郭俊应当向吴兵返还不当得利6803.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