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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普法宣传 《每日一条》 20240507
来源:   发布于:2024/5/7 9:15:20   点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百零七条  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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